南 京復興低公設住辦三樓🍁中信容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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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押
金 :二個 月 - 車
位 :無 性別要求 :男女生皆可- 管
理費 :2000元/月 - 最
短租期 :一年 - 開伙:
可以 - 養寵物:可
以 - 身份要求:上班
族、家庭 - 法定用途:
商業用 - 建物面積:21.74坪(不含公設)
產 權登記 :已辦
房東提供
- 天然瓦斯
- 桌子
- 椅子
- 衣櫃
- 床
- 沙發
- 熱水器
- 電視
- 冰箱
- 冷氣
- 洗衣機
- 網路
- 第四台
生活交通
生活機能:近便利商店;傳統市場;百貨公司;公園綠地;學校;醫療機構
附近交通:近南京復興捷運站; 台北火車站
屋況說明
★案件介紹
★有代收垃圾,租金未稅不含管理費
★一層兩戶,低公設使用坪數實在
★格局方正好規劃,自由規劃裝潢
★採光通風良好,第參種商業區
★近南京復興捷運站,周遭交通方便
★591訊息常會被吃掉,建議加LINE或來電
★歡迎預約賞屋
電話:0988097635
Line:betulaspp
好的房子本就不多,能被客人真正喜歡的更少,喜歡就勇敢出價,房子不足的地方就讓容豪用價格來滿足您,請給容豪一個為您服務的機會!!
謝謝您願意給有夢的年輕人機會,容豪一定會好好珍惜。【看屋請提前電話或Line預約,以免耽擱您的時間】【親自走一趟,體驗房屋現況,好屋要把握錯過不在】【價格是談出來的,不是等出來的】【中信房屋您的專屬達令-聰明用心、在乎懂你】本公司為【中信集團】旗下專業不動產資產管理團隊,用誠懇及貼心的方式解決顧客問題,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一條龍到日後之售後服務,秉持著「專業、積極、誠懇、貼心」的經營理念已獲得許多客戶支持與信賴,提供積極的服務與專業的態度給每位客人,更是多數企業指名合作配合的優質仲介團隊。
★服務內容★
✱房屋買賣出租、帶看與諮詢之服務
✱不動產免費諮詢成交行情
✱公司與個人戶不動產規劃諮詢
✱不動產包租代管
《中信房屋_信義安和加盟店》
本店位於仁愛國小正對面
擁有許多優質客戶資源
歡迎委託 也歡迎來電預約或諮詢
安勝房屋仲介經紀有限公司經紀人許芳馨 (98)北縣經證第001826號
★有代收垃圾,租金未稅不含管理費
★一層兩戶,低公設使用坪數實在
★格局方正好規劃,自由規劃裝潢
★採光通風良好,第參種商業區
★近南京復興捷運站,周遭交通方便
★591訊息常會被吃掉,建議加LINE或來電
★歡迎預約賞屋
電話:0988097635
Line:betulaspp
好的房子本就不多,能被客人真正喜歡的更少,喜歡就勇敢出價,房子不足的地方就讓容豪用價格來滿足您,請給容豪一個為您服務的機會!!
謝謝您願意給有夢的年輕人機會,容豪一定會好好珍惜。【看屋請提前電話或Line預約,以免耽擱您的時間】【親自走一趟,體驗房屋現況,好屋要把握錯過不在】【價格是談出來的,不是等出來的】【中信房屋您的專屬達令-聰明用心、在乎懂你】本公司為【中信集團】旗下專業不動產資產管理團隊,用誠懇及貼心的方式解決顧客問題,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一條龍到日後之售後服務,秉持著「專業、積極、誠懇、貼心」的經營理念已獲得許多客戶支持與信賴,提供積極的服務與專業的態度給每位客人,更是多數企業指名合作配合的優質仲介團隊。
★服務內容★
✱房屋買賣出租、帶看與諮詢之服務
✱不動產免費諮詢成交行情
✱公司與個人戶不動產規劃諮詢
✱不動產包租代管
《中信房屋_信義安和加盟店》
本店位於仁愛國小正對面
擁有許多優質客戶資源
歡迎委託 也歡迎來電預約或諮詢
安勝房屋仲介經紀有限公司經紀人許芳馨 (98)北縣經證第001826號
自我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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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飲
- 超市
- 銀行
- 學校
- 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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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提醒:
1、房屋照片僅反應使用現況,用途以使用執照或謄本記載為準。刊登內容的法定用途與現況使用不同時,恐涉違反建管法規,有遭勒令拆 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之風險,請消費者於購屋或承租前多加了解相關規定,以保障自身權益。
2、出租人及承租人請注意,內政部已修正公告『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訂自109年9月1日生效施行,倘租屋作為居住使用者,請租賃雙方簽約時使用符合『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住宅租賃契約,以保障雙方權益。
3、本公司所使用之所有內容,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非經授權之智慧財產權內容,亦不得使用網路爬蟲或其他自動下載程式或任何其他類似或具相同功能的手動程序來連續自動搜索、獲得、使用、下載,如有違反,除依相關法律規定論處,並應對591負損害賠償責任,本公司將收取一個刊登物件內容,三千元計算之費用,您與本公司簽署正式合作合約前,應立即停止非經合法授權之行為。
4.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本建物不可作住宅使用,請您於購屋或承租前瞭解清晰本建物合法用途,以保障自身消費權益。您可至「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申請及查詢系統」查詢土地使用説明。
1、房屋照片僅反應使用現況,用途以使用執照或謄本記載為準。刊登內容的法定用途與現況使用不同時,恐涉違反建管法規,有遭勒令拆 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之風險,請消費者於購屋或承租前多加了解相關規定,以保障自身權益。
2、出租人及承租人請注意,內政部已修正公告『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訂自109年9月1日生效施行,倘租屋作為居住使用者,請租賃雙方簽約時使用符合『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住宅租賃契約,以保障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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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本建物不可作住宅使用,請您於購屋或承租前瞭解清晰本建物合法用途,以保障自身消費權益。您可至「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申請及查詢系統」查詢土地使用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