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選好屋超低租金/限東大學生/超優設備/禁菸寵物
屋主直租新上架拎包入住隨時可遷入
雅房透天厝
元/月 押金二個月
位置與周邊
地址:
生活
距瑪沙魯餐廳@熱帶雨林風味餐館167公尺
距台東南廻公路服務區334公尺
附近有1家購物中心,6家餐廳
教育
距臺東縣太麻里鄉美和國民小學785公尺
附近有2所國小
設備與服務
租住說明
最短租期一年,可隨時遷入房屋守則
此房屋男女皆可租住,不可養寵物,不可開伙;適合學生裝潢信息
三年內 簡易裝潢提供設備
- 冰箱
- 洗衣機
- 電視
- 冷氣
- 熱水器
- 床
- 衣櫃
- 第四台
- 網路
- 天然瓦斯
- 沙發
- 桌椅
- 陽台
- 電梯
- 平面車位
優選理由
產權有保障
已在地政局辦理建物產權登記,選擇更安心
屋主直租
屋主本人發佈,減少中間人幹預,無需服務費
拎包入住
滿足90%的日常所需設備,享輕鬆入住體驗
屋主說
屋主: 陳先生
2014年加入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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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設備/超低租金/適合長租短租/Long stay
遠離市區塵囂,台9線交通便利,附近景色優美,7-11/加油站/派出所/公車站距離500公尺內。
整棟監視及門禁系統,各室偵煙感知器及緊急照明燈,各樓層安設滅火器,安全無虞 !! 適合長短租。
整棟全新線路,熱泵熱水器免電費免費提供熱水,免費WIFI網路,免費變頻冰箱,使用全戶型濾水器照顧用水安全。
一樓室內外皆有停車空間,一樓三星液晶電視+安博盒子免費觀看,後面有投幣式洗衣機及曬衣空間洗衣沒煩惱不需出遠門,安全又衛生。
各室使用變頻冷暖氣機/LED燈/USB插座,獨立分表每度5元,房東用心為您省下荷包。
房屋租賃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茲為房屋一部份租賃雙方議定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租賃房屋標示︰座落於台東縣太麻里鄉美和村美和路104號3樓之加強磚造建築洋式樓房。
第二條︰出租部份︰前開房屋之二樓203房間壹間。
第三條︰租賃期間︰12個月(即民國 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期滿乙方應即無條件遷還房屋不得提出任何要求或條件。乙方不得申報戶口(包括流動戶口)。
第四條︰房租︰每月新台幣4500元整,租金應於開始租賃當日付清不得拖欠。
第五條:履約保證金(押金)以租金兩個月新台幣$9000元整計價。由乙方於訂約時交付甲方收取保管,租賃期滿或終止時,乙方依約履行一切義務並遷還房屋時,由甲方無息發還,如有乙方應付甲方之款未付清時由此扣款還乙方不得異議。
第六條:租賃標的僅得作為個人使用,乙方對於租賃標的之利用必須符合房屋租賃契約條例等相關法規。
第七條:乙方對於租賃標的及財產設備之管理應負善良管理人之責任,確實依租賃標的範圍使用管理,並負擔修繕、安全維護及公共安全意外等責任。
第八條:乙方對於租賃期間,應避免第三人占用,如有占用情事發生應儘速排除,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第九條: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轉租、轉借他人或以其他方法供第三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
第十條:租賃期間,租賃標的及附屬財產設備有毀損或滅失等情形時,乙方應於2日內通知甲方。甲方得隨時派員檢查租賃標的之使用管理情形,乙方應配合辦理。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得隨時終止租約,乙方不得異議,並不得請求任何補償︰
一、 發現與事實不符合者。
二、 發現有違反法律相關條件者,例如:吸毒、槍砲刀械、出入份子複雜……。
三、 承租人使用租賃標的違反法令者。
四、其他不符合於民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得予中止租約者。
五、偷養寵物以及吵鬧到其他房客屢勸不聽者………。
乙方如無繼續使用租賃標的之一部或全部之意願時,得終止租約,唯須經甲方同意後始生效力,履約保證金不於退還。
第十二條:租賃契約於租期屆滿前終止者,乙方應於契約屆滿翌日將租賃標的騰空,並通知甲方辦理點交返還。
第十三條:逾前項期限未返還者,應按延遲日數每日給付甲方按租金額日計算之違約金,其因而致甲方受損害者,甲方並得按損害金額請求賠償。
第十四條:本租約租期屆滿時,租賃關係即行終止,甲方需於五日前告之不續租之通知,乙方不得主張民法第451條之適用及其他異議。
第十五條:乙方不得以本租約作為設定抵押擔保或其他類似使用。
第十六條:本契約自簽訂之日起生效,雙方應遵守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提出異議,如有未盡之事宜,悉依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承租人如不於租賃期間屆滿時交還租賃標的物,應逕受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十八條:因本租約之履行而涉訟時,以不動產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管轄法院。
第十九條:搬出前請將房屋清潔並繳回鑰匙磁扣,如太過髒亂需收清潔費$3000元。
第二十條:磁扣如有遺失須賠償每副$500元。
第二十一條:租賃期間不足一個月以一個月論。
第二十二條:本租賃契約兩份,由甲方執一份,由乙方執一份。
第二十三條:特約事項:租用期間應繳納之政府稅捐由甲方負擔,但每月電費由乙方負擔,分表度數以每度$ 5元計算。
上列各項條款均經雙方自願決不反悔,恐口無憑特立本契約二紙各執一份切實履行。
本契約正本二份,分由甲、乙雙方各執為憑。
附近有便利商店、公園綠地、學校。
遠離市區塵囂,台9線交通便利,附近景色優美,7-11/加油站/派出所/公車站距離500公尺內。
整棟監視及門禁系統,各室偵煙感知器及緊急照明燈,各樓層安設滅火器,安全無虞 !! 適合長短租。
整棟全新線路,熱泵熱水器免電費免費提供熱水,免費WIFI網路,免費變頻冰箱,使用全戶型濾水器照顧用水安全。
一樓室內外皆有停車空間,一樓三星液晶電視+安博盒子免費觀看,後面有投幣式洗衣機及曬衣空間洗衣沒煩惱不需出遠門,安全又衛生。
各室使用變頻冷暖氣機/LED燈/USB插座,獨立分表每度5元,房東用心為您省下荷包。
房屋租賃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茲為房屋一部份租賃雙方議定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租賃房屋標示︰座落於台東縣太麻里鄉美和村美和路104號3樓之加強磚造建築洋式樓房。
第二條︰出租部份︰前開房屋之二樓203房間壹間。
第三條︰租賃期間︰12個月(即民國 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期滿乙方應即無條件遷還房屋不得提出任何要求或條件。乙方不得申報戶口(包括流動戶口)。
第四條︰房租︰每月新台幣4500元整,租金應於開始租賃當日付清不得拖欠。
第五條:履約保證金(押金)以租金兩個月新台幣$9000元整計價。由乙方於訂約時交付甲方收取保管,租賃期滿或終止時,乙方依約履行一切義務並遷還房屋時,由甲方無息發還,如有乙方應付甲方之款未付清時由此扣款還乙方不得異議。
第六條:租賃標的僅得作為個人使用,乙方對於租賃標的之利用必須符合房屋租賃契約條例等相關法規。
第七條:乙方對於租賃標的及財產設備之管理應負善良管理人之責任,確實依租賃標的範圍使用管理,並負擔修繕、安全維護及公共安全意外等責任。
第八條:乙方對於租賃期間,應避免第三人占用,如有占用情事發生應儘速排除,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第九條: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轉租、轉借他人或以其他方法供第三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
第十條:租賃期間,租賃標的及附屬財產設備有毀損或滅失等情形時,乙方應於2日內通知甲方。甲方得隨時派員檢查租賃標的之使用管理情形,乙方應配合辦理。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得隨時終止租約,乙方不得異議,並不得請求任何補償︰
一、 發現與事實不符合者。
二、 發現有違反法律相關條件者,例如:吸毒、槍砲刀械、出入份子複雜……。
三、 承租人使用租賃標的違反法令者。
四、其他不符合於民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得予中止租約者。
五、偷養寵物以及吵鬧到其他房客屢勸不聽者………。
乙方如無繼續使用租賃標的之一部或全部之意願時,得終止租約,唯須經甲方同意後始生效力,履約保證金不於退還。
第十二條:租賃契約於租期屆滿前終止者,乙方應於契約屆滿翌日將租賃標的騰空,並通知甲方辦理點交返還。
第十三條:逾前項期限未返還者,應按延遲日數每日給付甲方按租金額日計算之違約金,其因而致甲方受損害者,甲方並得按損害金額請求賠償。
第十四條:本租約租期屆滿時,租賃關係即行終止,甲方需於五日前告之不續租之通知,乙方不得主張民法第451條之適用及其他異議。
第十五條:乙方不得以本租約作為設定抵押擔保或其他類似使用。
第十六條:本契約自簽訂之日起生效,雙方應遵守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提出異議,如有未盡之事宜,悉依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承租人如不於租賃期間屆滿時交還租賃標的物,應逕受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十八條:因本租約之履行而涉訟時,以不動產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管轄法院。
第十九條:搬出前請將房屋清潔並繳回鑰匙磁扣,如太過髒亂需收清潔費$3000元。
第二十條:磁扣如有遺失須賠償每副$500元。
第二十一條:租賃期間不足一個月以一個月論。
第二十二條:本租賃契約兩份,由甲方執一份,由乙方執一份。
第二十三條:特約事項:租用期間應繳納之政府稅捐由甲方負擔,但每月電費由乙方負擔,分表度數以每度$ 5元計算。
上列各項條款均經雙方自願決不反悔,恐口無憑特立本契約二紙各執一份切實履行。
本契約正本二份,分由甲、乙雙方各執為憑。
附近有便利商店、公園綠地、學校。
房屋詳情
租住本房屋會產生下面這些費用
租金含水費網路車位費
押金二個月
房屋已辦產權登記
法定用途 住家用
產權登記 已辦理
隔間材料 輕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