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服務—
附屬設備冷氣、熱水器、洗衣機
備註資料1.乙方不得於租賃住宅內吸菸、祭祀、祭拜等行為;不得設置神主牌、神壇、神龕、佛龕或其他相類似之設備設施。2.乙方返還租賃住宅時,應做適度之清理潔,將租賃住宅回復至如甲乙雙方通訊軟體Line 記事本或相簿所示照片之應有狀態。如乙方之清理潔未獲甲方之認可,甲方得要求乙方再行清理潔,如乙方拒絕獲怠為清理潔時,甲方得委請專業人員進行清理潔,相關清理潔費用由乙方負擔,甲方並得以押金扣抵之,如有不足之情形,甲方仍可向乙方請求不足之金額。租賃期間有約定不同租金租賃期間自民國115年10月1日起至民國116年9月30日止。房屋點交後至民國115年9月30日為免租搬遷期,免租搬遷期間內,乙方毋庸給付租金,但仍需負本租約所定承租人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