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新正隆 大透天,住商志豪
昨日瀏覽:4 ( 0 | 4)
- 押金:二個月
車 位 :無- 性別要求:
男女生皆可 - 管
理 費 :-- - 最短租期:一年
- 開伙:可以
養寵物 :可以 身 份 要求 :學生、上班族、家庭- 朝向:
坐東南朝西北 - 法定用途非於政府免付費公開資料可查詢:
見使照 - 建物面積非於政府免付費公開資料可查詢:見使照
- 產權登記:已
辦
生活交通
生活機能:近便利商店;傳統市場;百貨公司;公園綠地
附近交通:近正隆廣場公車站; 板橋火車站
屋況說明
🏠特色:
開放空間:兩棟透天厝連通,總面積達96.11坪,提供寬敞無比的空間,讓您盡情打造理想的空間環境。
方便停車:門口寬敞,方便客戶進出。
優越位置:鄰近正隆公園及傳統市場,周邊環境生活機能齊全。
交通便捷:步行至Y15板新捷運站約7分鐘,公車站牌亦近,運輸便利。
大空間適合多種用途,絕對能滿足您的住商需求。
活巷進出便利.門面寬敞有10.2米.可分棟出租 近環狀線板新站
絕佳商機!現成透天連通空間等您拓展事業!
🧡搶先看帶看諮詢皆免費
🧡成交收取半月租金為服務費
🧡僅收取乙次
專營房屋租賃
房屋代管房屋買賣
台歐美日主管商務人士房屋租賃
歡迎外商長期配合租賃
☎️ 熱銷專線 ☎️
🏡歡迎預約看屋🏡
張志豪:0965-233-380
Line ID帳號:haocchang
🏡歡迎屋主委託🏡
住商板橋海山加盟店
鑫業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89)南縣字第00016號
----------------------------------------
#房屋買賣 #委託賣屋 #板橋買屋 #土城買屋 #中和買屋
#住商不動產 #不動產買賣 #不動產租賃 #買屋賣屋租屋
#在地深耕 #用心經營 #有心最要緊 #榮耀幸福@you
住商板橋海山精鷹🦅團隊
◆在地深耕◆專業有心◆住商板橋海山◆
開放空間:兩棟透天厝連通,總面積達96.11坪,提供寬敞無比的空間,讓您盡情打造理想的空間環境。
方便停車:門口寬敞,方便客戶進出。
優越位置:鄰近正隆公園及傳統市場,周邊環境生活機能齊全。
交通便捷:步行至Y15板新捷運站約7分鐘,公車站牌亦近,運輸便利。
大空間適合多種用途,絕對能滿足您的住商需求。
活巷進出便利.門面寬敞有10.2米.可分棟出租 近環狀線板新站
絕佳商機!現成透天連通空間等您拓展事業!
🧡搶先看帶看諮詢皆免費
🧡成交收取半月租金為服務費
🧡僅收取乙次
專營房屋租賃
房屋代管房屋買賣
台歐美日主管商務人士房屋租賃
歡迎外商長期配合租賃
☎️ 熱銷專線 ☎️
🏡歡迎預約看屋🏡
張志豪:0965-233-380
Line ID帳號:haocchang
🏡歡迎屋主委託🏡
住商板橋海山加盟店
鑫業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89)南縣字第00016號
----------------------------------------
#房屋買賣 #委託賣屋 #板橋買屋 #土城買屋 #中和買屋
#住商不動產 #不動產買賣 #不動產租賃 #買屋賣屋租屋
#在地深耕 #用心經營 #有心最要緊 #榮耀幸福@you
住商板橋海山精鷹🦅團隊
◆在地深耕◆專業有心◆住商板橋海山◆
自我介紹
- 交通
- 餐飲
- 超市
- 銀行
- 學校
- 醫院
- 周邊物件
租金買新屋
房屋問答
正在加載房屋問答...
溫馨提醒:
1、房屋照片僅反應使用現況,用途以使用執照或謄本記載為準。刊登內容的法定用途與現況使用不同時,恐涉違反建管法規,有遭勒令拆 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之風險,請消費者於購屋或承租前多加了解相關規定,以保障自身權益。
2、出租人及承租人請注意,內政部已修正公告『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訂自109年9月1日生效施行,倘租屋作為居住使用者,請租賃雙方簽約時使用符合『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住宅租賃契約,以保障雙方權益。
3、本公司所使用之所有內容,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非經授權之智慧財產權內容,亦不得使用網路爬蟲或其他自動下載程式或任何其他類似或具相同功能的手動程序來連續自動搜索、獲得、使用、下載,如有違反,除依相關法律規定論處,並應對591負損害賠償責任,本公司將收取一個刊登物件內容,三千元計算之費用,您與本公司簽署正式合作合約前,應立即停止非經合法授權之行為。
4.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本建物不可作住宅使用,請您於購屋或承租前瞭解清晰本建物合法用途,以保障自身消費權益。您可至「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申請及查詢系統」查詢土地使用説明。
1、房屋照片僅反應使用現況,用途以使用執照或謄本記載為準。刊登內容的法定用途與現況使用不同時,恐涉違反建管法規,有遭勒令拆 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之風險,請消費者於購屋或承租前多加了解相關規定,以保障自身權益。
2、出租人及承租人請注意,內政部已修正公告『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訂自109年9月1日生效施行,倘租屋作為居住使用者,請租賃雙方簽約時使用符合『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住宅租賃契約,以保障雙方權益。
3、本公司所使用之所有內容,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非經授權之智慧財產權內容,亦不得使用網路爬蟲或其他自動下載程式或任何其他類似或具相同功能的手動程序來連續自動搜索、獲得、使用、下載,如有違反,除依相關法律規定論處,並應對591負損害賠償責任,本公司將收取一個刊登物件內容,三千元計算之費用,您與本公司簽署正式合作合約前,應立即停止非經合法授權之行為。
4.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本建物不可作住宅使用,請您於購屋或承租前瞭解清晰本建物合法用途,以保障自身消費權益。您可至「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申請及查詢系統」查詢土地使用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