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蛋商 圈優質商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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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 :二個月- 車 位:機械式
停車位, 費用另計 - 性
別要求 :男女生皆可 - 管
理 費 :-- - 最
短租期 :一年 - 開
伙 :可以 - 養寵物:可以
- 身
份要求 :學生、上班族、家庭 - 法定用途非於政府免付費公開資料可查詢:
見使照 - 建物面積非於政府免付費公開資料可查詢:
見使照 產 權登記 :已辦
房東提供
- 熱水器
- 天然瓦斯
- 電視
- 冰箱
- 冷氣
- 桌子
- 椅子
- 衣櫃
- 床
- 沙發
- 洗衣機
- 網路
- 第四台
生活交通
生活機能:近便利商店;百貨公司;公園綠地;學校;醫療機構;夜市
屋況說明
⭐️優質住辦 巨蛋商圈優質住辦 環境優美舒適
📌適合一般辦公工作室、直播團購主、美容美體美甲工作室、教室、補教、直銷產業等
📌每個房間皆有對外窗戶,採光明亮
📌格局方正、空間好運用 (現有櫃體及物品不需要可面議拆除/搬離)
⭐️交通
📌 巨蛋商圈核心--步行5分鐘內即到紅線捷運-巨蛋站 -人流集中區 自住、客戶往來皆方便。
📌 離左營鐵站車程僅約10分鐘,南北往來商務旅客便利
⭐️大樓服務
📌大樓具垃圾收集車 -- 不綁時間 免追垃圾車
📌24小時保全 可自由進出 -- 居住安全/ 團購寄貨取貨 / 掛號郵件通通免煩惱/大樓監控進出人員
📌機車停車免收費,進出方便免為停車煩惱;機械汽車停車位,另議。
📌約可放8-10人左右工位,另有待客、會議及茶水空間
⭐️周邊生活機能
大樓一樓即為7-11、髮廊,方園50公尺內餐廳、速食店、郵局、全聯、超商、飯店、百貨林立,百貨美食匯集地段 各大金融機構 皆在周邊 生活機能超優
⭐️管理費 另計,商用每坪55元, 每月計2,078元;家用每坪45元, 每月計1,700元。
⭐️水、電、瓦斯依收據繳交。
⭐️坪數 低公設、使用空間超大--室內30.75坪,陽台4.09
⭐️設備 冷氣、 冰箱、熱水器、天然瓦斯
⭐️明星學區 龍華國小、明華國中
📌適合一般辦公工作室、直播團購主、美容美體美甲工作室、教室、補教、直銷產業等
📌每個房間皆有對外窗戶,採光明亮
📌格局方正、空間好運用 (現有櫃體及物品不需要可面議拆除/搬離)
⭐️交通
📌 巨蛋商圈核心--步行5分鐘內即到紅線捷運-巨蛋站 -人流集中區 自住、客戶往來皆方便。
📌 離左營鐵站車程僅約10分鐘,南北往來商務旅客便利
⭐️大樓服務
📌大樓具垃圾收集車 -- 不綁時間 免追垃圾車
📌24小時保全 可自由進出 -- 居住安全/ 團購寄貨取貨 / 掛號郵件通通免煩惱/大樓監控進出人員
📌機車停車免收費,進出方便免為停車煩惱;機械汽車停車位,另議。
📌約可放8-10人左右工位,另有待客、會議及茶水空間
⭐️周邊生活機能
大樓一樓即為7-11、髮廊,方園50公尺內餐廳、速食店、郵局、全聯、超商、飯店、百貨林立,百貨美食匯集地段 各大金融機構 皆在周邊 生活機能超優
⭐️管理費 另計,商用每坪55元, 每月計2,078元;家用每坪45元, 每月計1,700元。
⭐️水、電、瓦斯依收據繳交。
⭐️坪數 低公設、使用空間超大--室內30.75坪,陽台4.09
⭐️設備 冷氣、 冰箱、熱水器、天然瓦斯
⭐️明星學區 龍華國小、明華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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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飲
- 超市
- 銀行
- 學校
- 醫院
- 周邊物件
租金買新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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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提醒:
1、房屋照片僅反應使用現況,用途以使用執照或謄本記載為準。刊登內容的法定用途與現況使用不同時,恐涉違反建管法規,有遭勒令拆 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之風險,請消費者於購屋或承租前多加了解相關規定,以保障自身權益。
2、出租人及承租人請注意,內政部已修正公告『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訂自109年9月1日生效施行,倘租屋作為居住使用者,請租賃雙方簽約時使用符合『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住宅租賃契約,以保障雙方權益。
3、本公司所使用之所有內容,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非經授權之智慧財產權內容,亦不得使用網路爬蟲或其他自動下載程式或任何其他類似或具相同功能的手動程序來連續自動搜索、獲得、使用、下載,如有違反,除依相關法律規定論處,並應對591負損害賠償責任,本公司將收取一個刊登物件內容,三千元計算之費用,您與本公司簽署正式合作合約前,應立即停止非經合法授權之行為。
4.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本建物不可作住宅使用,請您於購屋或承租前瞭解清晰本建物合法用途,以保障自身消費權益。您可至「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申請及查詢系統」查詢土地使用説明。
1、房屋照片僅反應使用現況,用途以使用執照或謄本記載為準。刊登內容的法定用途與現況使用不同時,恐涉違反建管法規,有遭勒令拆 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之風險,請消費者於購屋或承租前多加了解相關規定,以保障自身權益。
2、出租人及承租人請注意,內政部已修正公告『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訂自109年9月1日生效施行,倘租屋作為居住使用者,請租賃雙方簽約時使用符合『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住宅租賃契約,以保障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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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本建物不可作住宅使用,請您於購屋或承租前瞭解清晰本建物合法用途,以保障自身消費權益。您可至「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申請及查詢系統」查詢土地使用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