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小型工作室*個人辦公室*有獨立衛浴 54天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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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押
金 :二 個月 - 車
位 :無 - 性
別 要求 :男女生皆可 - 管
理費 :無 - 最
短 租 期 :一年 - 開伙:不
可以 - 養寵物:
不可以 - 身
份 要求 :學生、上班族 、家庭 - 產
權登記 :--
生活交通
生活機能:近便利商店;傳統市場;公園綠地;學校;醫療機構
屋況說明
格局方超優質辦公室出租/工作室出租(近豐樂公園)
◎住 址:台中市南屯區永順路(永順路與永春東三路交叉)
◎坪 數:約10坪格局方正
◎樓 層:2樓/5樓 203室
◎格 局:1房1衛1共用接待大廳
◎租 金:7500元
◎特 色:停車方便,且無需費用
※空間格局:格局方正、採光絕佳、明亮米白磁磚地板、環境優靜;每間辦公室獨擁一間採光、通風良好的衛浴設備,適合需要高度創意發想的相關產業,或業務繁忙的您一處休憩的空間,在辦公室的轉彎處,就是您深呼吸,轉換心情的地方!PS非常重要滴~辦公室有獨立可以使用的廁所衛浴,也可以洗澡澡喔~
***一樓有共用的茶水間及飲水機喔~省去您帶水水的困擾,大健康,嘻嘻!
※安全性佳:大樓裝有攝影機,另有大門及電梯兩道感應卡鎖管控,房門為硫化銅門,加上承租者皆經過篩選,為優良的公司行號或工作室,給您一個安全、有品質的辦公環境!
※交通便捷:靠近黎明路、環中路、永春東三路,距離台中市南屯區中彰快速公路/台74線(五權西路出口)、台中南屯交流道、大慶/烏日火車站與台中烏日高鐵站僅10分鐘,公車族可搭乘台中客運26號或70號於【下豐樂里】站下車,步行3~5分鐘即抵達辦公環境;讓您北上南下洽公皆四通八達,事業亨通。
※生活機能:近豐樂公園、萬和國中、南屯國小、萬和宮、旭東高爾夫球練習場、楓樹社區、大榮汽車貨運、東川通運、全聯福利中心…等
※目前意進駐公司:外商貿易公司 ,電話行銷公司, 多媒題設計公司......
※招租對象:嚴選招租對象,希望尋求可以垂直整合的上下游合作夥伴,例如設計、不動產、代銷公司、文創、媒體整合行銷公司、會計事務所…等相關產業,共創多贏的新辦公環境。
※看屋專線:黃小姐 0931-583-369(仲介費半個月)
***如有承租或看房意願,請來電即可!
◎住 址:台中市南屯區永順路(永順路與永春東三路交叉)
◎坪 數:約10坪格局方正
◎樓 層:2樓/5樓 203室
◎格 局:1房1衛1共用接待大廳
◎租 金:7500元
◎特 色:停車方便,且無需費用
※空間格局:格局方正、採光絕佳、明亮米白磁磚地板、環境優靜;每間辦公室獨擁一間採光、通風良好的衛浴設備,適合需要高度創意發想的相關產業,或業務繁忙的您一處休憩的空間,在辦公室的轉彎處,就是您深呼吸,轉換心情的地方!PS非常重要滴~辦公室有獨立可以使用的廁所衛浴,也可以洗澡澡喔~
***一樓有共用的茶水間及飲水機喔~省去您帶水水的困擾,大健康,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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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便捷:靠近黎明路、環中路、永春東三路,距離台中市南屯區中彰快速公路/台74線(五權西路出口)、台中南屯交流道、大慶/烏日火車站與台中烏日高鐵站僅10分鐘,公車族可搭乘台中客運26號或70號於【下豐樂里】站下車,步行3~5分鐘即抵達辦公環境;讓您北上南下洽公皆四通八達,事業亨通。
※生活機能:近豐樂公園、萬和國中、南屯國小、萬和宮、旭東高爾夫球練習場、楓樹社區、大榮汽車貨運、東川通運、全聯福利中心…等
※目前意進駐公司:外商貿易公司 ,電話行銷公司, 多媒題設計公司......
※招租對象:嚴選招租對象,希望尋求可以垂直整合的上下游合作夥伴,例如設計、不動產、代銷公司、文創、媒體整合行銷公司、會計事務所…等相關產業,共創多贏的新辦公環境。
※看屋專線:黃小姐 0931-583-369(仲介費半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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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照片僅反應使用現況,用途以使用執照或謄本記載為準。刊登內容的法定用途與現況使用不同時,恐涉違反建管法規,有遭勒令拆 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之風險,請消費者於購屋或承租前多加了解相關規定,以保障自身權益。
2、出租人及承租人請注意,內政部已修正公告『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訂自109年9月1日生效施行,倘租屋作為居住使用者,請租賃雙方簽約時使用符合『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住宅租賃契約,以保障雙方權益。
3、本公司所使用之所有內容,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非經授權之智慧財產權內容,亦不得使用網路爬蟲或其他自動下載程式或任何其他類似或具相同功能的手動程序來連續自動搜索、獲得、使用、下載,如有違反,除依相關法律規定論處,並應對591負損害賠償責任,本公司將收取一個刊登物件內容,三千元計算之費用,您與本公司簽署正式合作合約前,應立即停止非經合法授權之行為。
4.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本建物不可作住宅使用,請您於購屋或承租前瞭解清晰本建物合法用途,以保障自身消費權益。您可至「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申請及查詢系統」查詢土地使用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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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租人及承租人請注意,內政部已修正公告『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訂自109年9月1日生效施行,倘租屋作為居住使用者,請租賃雙方簽約時使用符合『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住宅租賃契約,以保障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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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本建物不可作住宅使用,請您於購屋或承租前瞭解清晰本建物合法用途,以保障自身消費權益。您可至「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申請及查詢系統」查詢土地使用説明。